出口許可證管理及申請程序
出口許可證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保證我國出口貿易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管理手段。我國在建國后50年代即開始對出口全面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1956年以后,對外貿易開始由國家壟斷,并由少數幾家專業外貿公司經營,出口貿易全部納入計劃管理,自1959年開始,取消了出口許可證。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實行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政策,外貿體制進行了改革試點。從1979年春天開始,在廣東、福建兩省實行了特殊政策,靈活措施,接著又擴大了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的外貿自主權,在這五省市建立了口岸的外貿公司,可以對外成交簽約,獨立經營。再從1980年開始,外貿總公司的口岸分公司開始獲得了經營權,也可以獨立經營,這就打破了我國對外貿易獨家經營的局面。在外貿出口企業增多,經營方式靈活多樣的新形勢下,為防止多頭對外,相互削價競爭,國家加強了對外貿出口工作的管理,恢復了出口許可證制度。
1980年6月,國家制定了《關于出口許可證制度的暫行辦法》并于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1年后,為了進一步推動外貿有一個較大發展的目的,國家又作出了對出口商品實行分類經營的規定,就是將出口商品分為三類,第一類商品由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對外成交。第二類商品由地方經營和對外成交,而由外貿專業總公司組織協調,第三類商品為不屬于上述兩類的出口商品,全部由地方經營和對外成交。為保證這一分類經營辦法的貫徹落實,對第一、二類商品及第三類中的部分商品,實行許可證管理。
隨著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出口規模不斷擴大,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經過多次調整,1992年底,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曾達到234種(不含向設限國家出口的24種紡織品)。為了進一步演化我國外貿體制改革,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推動對外貿易迅速地發展,使我國的對外貿易在統一政策、平等競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工貿結合、技貿結合、推行代理制的軌道上持續發展,同時為了加快我國恢復關貿總協定締約國(世貿組織)地位的進程,適應關貿總協定關于取消進出口商品數量限制的要求,1992年12月29日,國家頒布了"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這一辦法大幅度減少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原來的234種,減少為114種,具體商品目錄由《國際商報》不定期公布。在這之后經過幾年的增減調整,目前,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共為115 種,按實際操作細分為143種,并按分級發證的原則,配額許可證事務發證商品為21種,特辦發證商品為60種,各省級發證機關發證商品62種。
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是外經貿部的窗口單位,為了方便各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增加申領出口許可證及審核簽發出口許可證的透明度,現將如何申領出口許可證及出口許可證的審核簽發程序介紹如下。
(一) 出口許可證的簽發原則
1. 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有特殊規定外,各類出口企業出口時均應預先申領出口許可證。
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嚴格按外經貿部授權的范圍簽發出口許可證,不得交叉發證,不得超越授權的范圍發征。
3. 外經貿部對出口實行計劃管理的商品和主動配額管理的商品均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各級發證機關必須按照外經貿部下達的數量發證,不得無計劃、無配額或超計劃、超配額簽發出口許可證。
4. 各類出口商計劃、配額當年有效,出口企業必須在當年12月15日(含15日)前申領出口許可證。
5. 從當年12月16日起,出口企業需要出貨,可按外經貿部下達的下一年度的出口商品計劃、配額或預分計劃配額簽發下一年出口許可證。發證日期應填下一年1月1日,并占下一年度出口計劃、配額。
(二) 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及其發證范圍
外經貿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及外經貿部授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廳)、外貿局,是國家出口許可證的發放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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